亲属起诉借名买房,证据不足法院驳回案例

2023-08-22 21:59:32    来源:法务网

原告诉称

原告周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(以下简称涉诉房屋)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。


(资料图片)

事实和理由:二被告系夫妻关系。原告与被告周某芬系姐妹关系。为了让原告的母亲安度晚年,2002年11月份,原告以被告吴某坤的名义购买了涉诉房屋,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。2005年涉诉房屋交付,原告进行了装修。原告持有涉诉房屋全套的购房手续原件。

之后,因拆迁原因二被告暂时无处居住,原告就让二被告居住在涉诉房屋内。现二被告已搬离涉诉房屋,并将涉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。原告认为,涉诉房屋系原告借用被告吴某坤的名义购买,故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,但二被告拒绝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其诉至法院,诉如所请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吴某坤、周某芬辩称,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。涉诉房屋现登记在吴某坤名下。原告与吴某坤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,双方并无借名买房合意。购买涉诉房屋时,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,借款数额已记不清,但借款早已还清。因原告人脉广,购买涉诉房屋时买了拆迁指标,故原告持有涉诉房屋购房手续原件。

法院查明

2005年4月13日,吴某坤(被安置人、乙方)与案外人北京C公司(危改单位、甲方)签订《回迁安置购房补充协议》,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的一号两居室一套,乙方应交购房款158509.14元,应交公共维修基金2597.71元。当时原告开办公司,相关费用是原告以吴某坤名义交纳。另外,涉诉房屋的装修款、物业费、水电费也是原告交纳的。

同日,物业公司向有关部门开具《准住证明》,内容为“一号业主吴某坤在我处已办理进驻手续,请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。”

为证明己方主张,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:1.证人周某芳,为原告之妹、被告周某芬之姐。其作证称,其听原告及母亲所说,涉诉房屋系原告借吴某坤名义购买,方便母亲居住使用。借名原因是为减少原告家庭矛盾;2.证人林某芝,为原告与周某芬的表姐。其作证称,周某芬告知其涉诉房屋是她所购买,但问原告后,原告告知其涉诉房屋系原告购买,为了便利照顾老人。经质证,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,认为证人所述均源自原告,与事实不符,亦不能证明原告主张。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周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

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本案中,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吴某坤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,但双方未有书面协议,且原告提交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,加之被告并不认可,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借名买房合同,将涉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,法院无法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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